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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申请人不得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

  • 服务分类:商标注册
  • 服务宗旨:专业精进,客户至上 ;匠人匠心,品质至上
  • 服务范围: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提供贴近式、本土化服务
  • 描述:

    处罚事由显示,辰范科技一共开设两家淘宝店铺,合计销售侵权服装产品万余件与当事人合作某旗舰店一共销售了款鞋子产品,销售侵权鞋子产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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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详情

处罚事由显示,辰范科技一共开设两家淘宝店铺,合计销售侵权服装产品2.7万余件;与当事人合作某旗舰店一共销售了5款鞋子产品,销售侵权鞋子产品5.3万余双。当事人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将其用于标注在产品实体上,也可以将其标注在产品包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无论被告创始人姓氏的谐音是否为“CHIN”,均不能以此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辰范科技赔偿美特斯邦威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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