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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卡通玩偶装饰蛋糕侵权?广东省东莞中院提示动漫IP不可随意用

来源:admin 时间:2022/4/20 15:03:07 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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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南方+客户端   发布时间:2022-04-20 09:56:13   文章类型:新闻   内容分类:转载

  近年来,西饼店、蛋糕店流行在蛋糕上添加卡通元素以吸引小朋友的“芳心”。然而,由于卡通玩偶涉及版权,用在蛋糕上往往容易造成侵权纠纷。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西饼店购买盗版玩偶做“网红”蛋糕被玩偶版权方起诉的案例。

  购买盗版玩偶装饰蛋糕惹官司

  2021年7月,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儿童公司”)通过订餐平台下单,在邱某的西饼店购买了一个卡通玩偶蛋糕。经过鉴定,蛋糕上的玩偶与“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高度相似,而儿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有独占许可权。儿童公司认为西饼店侵犯了该公司对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西饼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案涉产品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的西饼店未经某公司授权,销售带有盗版玩偶的商品,侵犯了儿童公司的相应著作权,但盗版玩偶是网购的,且西饼店已提交相应的购买凭证,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故一审判决西饼店停止侵权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325元。双方均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复制品有客观来源;二是侵权复制品发行者主观善意。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双方均确认盗版玩偶是西饼店网购所得,东莞中院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另一方面,盗版玩偶的价格大大低于“海底小纵队”正版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西饼店在购买产品时未对销售方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主观善意的标准。因此,西饼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成立。

  最终,东莞中院认定西饼店侵犯某公司著作权,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法官说法:

  商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承办法官陈娟娟表示,近年来,动漫IP的商业化现象非常普遍,具有不容小觑的市场价值,而包括“海底小纵队”“熊出没”等在内的动漫IP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群体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这些动漫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陈娟娟提醒广大商家,一方面,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销售包含动漫形象的产品;另一方面,在向上游商家购买涉动漫形象产品时,也应当主动审核授权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并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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